特偵組 助選團特偵組 助選團 ◎ 許惠峰特偵組以侵占公有財物及洗錢罪起訴李前總統,明顯之雙重標準與悖離「侵占」及「一事不再理」等基本法律概念,分述如下:一、返還款項商務中心是否仍構成侵占與馬英九特別費案標準不一。本案之外交部返還國安局之款項二億五三四○萬元,早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經台綜院董事會決議返還國庫,與馬英九特別費案於案發小型辦公室後將匯入自己帳戶之特別費捐出,同為返還款項,結果卻不相同?二、李前總統是否知情認定標準與江國慶案標準不一。李前總統是否知悉劉泰英之行為而應就其行為同負其責?依特酒店經紀偵組辦理江國慶案刑求之標準,承辦軍事檢察官並非當然知悉下屬刑求之行為,何以本案李前總統當然知悉劉泰英之行為?三、本案不符「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行為要件。侵占罪之西裝要件必須有「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換言之,侵占後之款項必須屬於李前總統所有,始足當之,本案之公款係存於台綜院之銀行帳戶,而台綜院係屬財團法人,由劉泰英擔任第一任住商房屋董事長,李前總統僅曾受邀擔任榮譽董事長,財團法人乃一公益法人,其財產屬於該法人所有,並非基金會之董事所有,此乃基本法律常識,亦為一般人所熟知。是以,本案公款縱未售屋網返還,亦非屬李前總統所有,如何能構成侵占罪?四、本案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六○條「一事不再理」之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保濕面膜銷者,若無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其目的在保障被告不受司法機關對於同一事件不斷地調查起訴,以保障基本人權,本案事實已於徐炳強案中曾經調查酒店經紀過,當時並未起訴李前總統,今於無任何新事證之情形下起訴,顯然無據。綜上所述,特偵組於二○一二大選即將開始之際,以雙重標準及悖離基本法律概念之方式,起訴李前總統,商務中心實難杜悠悠之眾口!(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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